财经论丛 ›› 2017, Vol. 33 ›› Issue (5): 19-28.
张帆1, 龚旻2
ZHANG Fan1, GONG Min2
摘要: 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这是在公共预算中确定税负水平和公共支出之间约束关系的基本原理。按照税基的普遍性和公共商品受益的普遍性,税种可以区分为一般税和特种税,公共商品可以区分为一般公共商品和特种公共商品。因此,一般税税负和一般公共商品之间,特种税和特种公共商品之间就可以形成明确的约束机制。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在我国现行公共预算制度中,以上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这就导致一般公共商品对一般税的弹性相对较小,而税收竞争又进一步弱化了二者之间关系。这是我国私人部门感觉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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