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金融机构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我国现对其采“多头分层”监管模式。准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监管主体欠缺专业性且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主体不独立、监管权配置不充分等问题。准金融机构监管体制的核心问题是监管权的配置。在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方面,涉及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地方政府对准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更有助于实现监管目标并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权的横向配置方面,可以尝试简化监管体制,构建准金融机构监管的单头模式。本文建议将准金融机构监管权完全下放至地方政府,由省级政府成立具有独立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以期有助于完善准金融机构监管体制,实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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